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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慈善协会章程

北京市海淀区慈善协会章程
(2005年9月28日)
北京市海淀区慈善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二条 北京市海淀区慈善协会(英文译名为:Beijing Hai Dian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BHCA) 是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本会成员,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为海淀区的困难群众服务,努力构建和谐海淀,促进海淀区及首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接受北京市海淀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受、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搞好扶贫开发项目,资助困难群众,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及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海淀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
(七)开展交流与合作项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各慈善公益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八)经区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条件: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心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自愿申请入会,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报会长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各项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报会长批准,予以除名。会员退出,不得提出任何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或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一般任期三年,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的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
(二) 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会费。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 兴办、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二) 开展社会救助。
(三) 国内外慈善活动费用。
(四) 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10%作为项目管理费用。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海淀区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海淀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