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海淀区慈善协会,英文译名为:Charity Association Of Haidian District,Beijing(缩写CAHB)。 是由北京市海淀区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开展“共产党员献爱心”活动,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互助及志愿服务活动,为海淀区困难群众服务,努力构建友爱平等的和谐社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重要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接受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北329、北333、北335、北337、北33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在辖区内街道、镇等设立慈善工作站,业务范围:开展海淀区慈善领域内的募集善款、赈灾救助、扶贫济困、慈善救助、公益援助、组织慈善宣传、开展交流与合作、慈善信托等各项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公益事业,自愿申请入会。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在海淀区从事助困、助医、助老、助学、助残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门)及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组织整改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及相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立慈善信息网络平台。在信息网络平台和报刊上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28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20年9月4日第四届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的《北京市海淀区慈善协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