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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慈善协会实施社会救助管理办法

海淀区慈善协会实施社会救助管理办法

(经海淀区慈善协会第四十九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8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扶贫济困传统美德,确定救助范围,规范救助行为,严格使用善款,及时有效实施慈善救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淀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备案注册,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海淀区慈善协会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本会开展筹募和救助工作的平台,负责救助申请的接收、审核及上报工作。

第三条 实施社会救助所需善款,由本会自行筹募。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凡具有北京市海淀区户口,因病、因突发灾难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可申请享受慈善救助,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城乡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

(二)因患危重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三)因突发灾难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遇生活困难的家庭;(如:劳动模范、优抚对象等)

(五)特殊情况,经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申请享受慈善救助的对象,必须在享受社会保障部门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府救助及商业保险赔付后,生活仍特别困难,方能进行申请。

第六条 本会不接受个人救助申请。

第七条 工作站对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申请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酌情确定救助金额,但原则上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三章 救助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享受慈善救助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工作站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低保家庭需提供低保证明;

(四)相关的身份证明;

(五)因病致困的家庭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收费收据。

(六)因突发灾难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实材料。

第九条 工作站负责接收救助申请材料,并核实其真实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经申请人所在的居、村委会采取适当形式公示,征求意见,核实后填写《海淀区慈善协会工作站救助审批表》(附表),加盖工作站印章,汇同相关救助申请材料提交本会进行救助审批。

第十条 本会依据工作站的意见,经协会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审会签会议,对救助申请进行研究、审核、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本会在接到救助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由本会财务部将救助金拨付给工作站实施救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鼓励工作站建立长效救助机制,设立特色的救助项目,具体内容可参照本办法,根据辖区特点及自身筹募、救助能力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 本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双重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81日起施行。本会200681日出台的《北京市海淀区慈善协会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