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 北京市海淀区慈善协会(英文译名为:Charity Association Of Haidian District,Beijing,缩写CAHB)是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依法核准登记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号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本会成员,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互助及志愿服务活动,为海淀区困难群众服务,努力构建友爱平等的和谐社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接受北京市海淀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慰藉;
(二)慈善救助。开展助困、助医、助老、助学、助残等扶贫济困活动,开展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救助;
(三)公益援助。 参加和推动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慈善宣传。宣传慈善理念,普及慈善法规,增强慈善意识,营造慈善氛围。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海淀特色的慈善公益事业发展途径;
(五)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各慈善公益组织的交往与合作,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六)慈善信托。按照法定的程序,适时开展公益信托,扩大善款筹集范围和慈善救助面,扩展慈善公益的影响力。
第六条 本会在辖区内街道、镇等设立慈善工作站,开展慈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会员条件: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本会活动;自愿申请入会,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各项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核予以除名。会员退出,不得提出任何财产要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或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工作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一般任期四年,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职权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的成员违反协会纪律、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状况;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党 建
第二十五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兴办、资助社会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活动;
(三)国内外慈善活动费用;
(四)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从捐赠款中提取10%作为项目管理费用。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财政部门及社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资产审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及相关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民政部门的要求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送。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建立慈善信息网络平台。在信息网络平台和报刊上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海淀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8年8月21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北京市海淀区慈善协会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