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扶贫济困传统美德,确定救助范围,规范救助行为,严格使用善款,及时有效实施慈善救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社会救助事项由海淀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联审会签会议集体审议决策,联审会签会议由协会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海淀区慈善协会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本会开展筹募和救助工作的平台、负责救助申请的接收、审核及上报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凡具有北京市海淀区户籍,因病、因突发灾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人员可申请享受慈善救助,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城乡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
(二)因患危重疾病导致困难的家庭;
(三)因突发灾难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遇到困难的人员和家庭;(如:劳动模范、优抚对象等)
(五)特殊情况的救助,经本会联审会签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条 申请享受慈善救助的对象,必须在享受可由社会保障部门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府救助及商业保险赔付后,生活仍有困难,方能进行申请。
第五条 本会不接受个人救助申请。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申请救助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酌情确定救助金额,但原则上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章 救助受理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享受慈善救助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工作站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低保家庭需提供低保证明;
(四)相关的身份证明;
(五)因病致困的家庭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收费收据。
(六)因突发灾难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原则上应由工作站负责接收救助申请材料,并核实其真实性。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经申请人所在的居、村委会采取适当形式公示,征求意见,进行核实后,由所在街镇、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填写《海淀区慈善协会工作站救助审批表》(附表1)、《慈善工作站救助人员情况明细表》(附表2),加盖工作站印章提交本会进行救助审批。
第九条 本会依据工作站的意见,经协会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审会签会议,对救助申请进行研究、审核、批准,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签署意见。
第十条 本会在接到救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由本会财务部将救助金拨付给工作站实施救助。
特殊情况也可由本会联审会签会议直接受理审批。
第十一条 对被救助人相关救助事项的证明材料由各街镇、单位慈善工作站做好资料的审核和存档备案工作。本会将各街镇、单位上报的《海淀区慈善协会工作站救助审批表》、《慈善工作站救助人员情况明细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存档。
第十二条 鼓励工作站建立符合本区域特点的救助机制,设立特色的救助项目,具体内容可参照本办法,根据辖区特点及自身筹募、救助能力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条 本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5年3月17日海淀区慈善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本会2010年8月1日出台的《海淀区慈善协会实施社会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