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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慈善协会对外宣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淀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对外宣传活动,确保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的所有对外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发布、平面杂志、社交媒体、公关活动等。
  第二章 宣传内容的审批
  第三条 对外宣传内容的要求:
  (一)宣传内容应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使命;
  (二)宣传内容不得包含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三)宣传内容应尊重捐赠人、志愿者和受益人的隐私权;
  (四)本会对外宣传不得包含对捐赠人的产品或品牌进行直接宣传或对产品质量进行背书的内容;
  (五)宣传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和慈善伦理。涉及捐赠人、救助人信息的内容,需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方可公开。
  (六)《海淀慈善》季刊为本会重要宣传阵地。应积极动员和鼓励各慈善工作站及爱心单位投稿(稿件内容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季刊出刊前应征求协会领导及各部门的意见,确认无误后进行印发。季刊的发行要按规定渠道配发,并确保发送到位。
  第四条 宣传内容的审批流程:
  (一)初步审查。宣传材料首先由文案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对材料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媒体元素进行校对和编辑,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部门审核。经过文案负责人初步审查后,宣传材料需提交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需根据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宣传目标,对材料的内容、形式和效果进行评估,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本会的工作需求。
  (三)本会主管领导审批。本会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宣传材料,对材料的内容、形式和发布渠道进行最终决策。如有必要,主管领导可提请会长审批。
  (四)本会办公会议审查。对于重大事件的宣传材料需报送协会办公会进行审查,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要求,避免产生风险。
  (五)发布与反馈。经过审批的宣传材料,由本会宣传部门进行发布。发布后,应及时收集和分析社会反馈,以便不断优化和改进宣传策略。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选任、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由协会办公会讨论人选并予以任命。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组织的使命、愿景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公共关系和沟通技巧;
  (三)具备一定的媒体应对经验;
  (四)能够准确理解和传达组织的政策和立场。
  第七条 本会新闻发言人履行如下职责:
  (一)代表组织对外发布新闻和信息;
  (二)维护组织的公共形象和声誉;
  (三)及时回应公众和媒体的询问。
  第八条 本会对外发布新闻内容,应按照本会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方可发布。新闻发言人发布内容,为重大事件或影响范围广泛的,需经会长审批后予以发布。
  第四章 宣传方式的管理
  第九条 宣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发布、平面杂志、社交媒体、广告、公关活动等。
  第十条 本会日常工作的主要宣传平台为季刊、网站和公众号。宣传发布遵循如下规定:
  (一)更新时效按平台发布要求及本会的宣传需求。及时更新,不得无故拖延。
  (二)所有发布内容的审批流程,应按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宣传渠道的选择应考虑目标受众、宣传效果和成本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5年3月17日海淀区慈善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