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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慈善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淀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本会社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民政部颁发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本会开展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完整、及时、一致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信息公开。本会在不同渠道的公示应确保主要信息一致。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
  本会信息公开内容实行分类管理,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按照内容分为以下七类: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有关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时限
  一、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本办法所指统一信息平台为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
  (二)本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网络平台。
  (三)公开募捐活动现场或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
  二、信息公开内容的公开时限参照民政部颁发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出现违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或本制度的规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信息公开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给本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社会公众向本会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限于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公开范围以内。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经2025年3月17日海淀区慈善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