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淀区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慈善项目管理,保证善款依法规范合理使用,确保慈善项目正常开展,提高公益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爱心人士参与慈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一、救助项目
“救助项目”是特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市区相关部门等规定的助困、助医、助老、助学、助残等救助活动,以及救助活动所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特殊教育机构、残疾人社会组织等机构中设备设施购置、修建改造的项目及其他需要救助的项目。这些救助项目在自身财力和地方财政支持下仍有资金短缺造成项目实施困难所进行的慈善救助(以下简称项目)。
二、救助程序
1、申请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项目情况、资金情况、地方财政及社会资金支持情况、资金短缺情况、提交项目资金预算说明、机构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单位集体决策的相关会议纪要。
2、本会收到申请后,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调研,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3、本会组织召开联审会签会议,研究确定项目救助的相关事
宜。
4、项目完结后,项目申请单位要向本会提供资金支出发票、支出明细等相关结算材料及资产入账的凭证、账目复印件,项目申请单位须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加盖公章。如救助项目为工程类项目,按照工程类的管理要求提供项目结算书、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监督管理
1、本会可组织对项目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须按照《海淀区慈善协会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可由本会组织进行审计。
3、对实施的救助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四、附则
1、本办法经2025年3月17日海淀区慈善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后通过后正式施行。本会海慈发[2020]01号出台的《海淀区慈善协会救助项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